洞察两宋局(3)变法功过-《岳飞再世,武穆称雄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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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说两宋朝政、评说那些当政权臣、甚至历代皇帝,都离不开变法,主要是肇始庆历熙宁二个朝代的变法,一个涉及官职制度,一个涉及到赋税制度。自从宋仁宗/范仲淹、宋神宗/王安石破除重重阻力,发起变法,就造到了守旧派的强烈反对, 从此以后,宋朝的基本统治秩序大体上就偏离了理性施政的正轨。那些改变部分法度的不同意见力图改善统治条件和施政效率的努力,变成了变法派和守旧派两派大臣之间你死我活的斗争,完全背离了法规改革或者制度保持不变的初衷,所以臣宰从当朝到地方,如果不站队就不能立足于朝堂和州府县衙门, 就变成了不属于正常人。这种局势变成了两宋的常态,使得两宋从一个相对平稳富庶的王朝变得内政混乱、对外软弱无能看似有序实则混乱不堪的政治实体。一个看似硕大无比的庞然大物,一遇到外敌侵袭, 犹如纸房子一样轰然倒塌。这样的结果,就是宋徽宗时北宋被金国灭掉,蒙受靖康之耻,南宋偏安小朝廷受尽屈辱,企图苟活一时,却难逃败亡,结果陆沉海底,被元朝埋葬南海。
这并不是说两宋的灭亡是变法导致,而是说围绕变法暴露了两宋制度的根本缺陷,这种根本缺陷从变法和反对变法这样的表面矛盾中显现出来,让当事人展现他们的丑恶,让两宋的根本制度表现出没有能力自我矫正和及时作出必要的调整,最后只好带着这些缺陷与它要维护的两宋政体同归于尽。
本文是为拙作《岳飞再世,武穆称雄》所作的基本准备工作之一。从有宋建国开始,宋朝就制定了一套独具特色的制度,作为鼎新前代弊政的措施之一。这些制度就是宋朝治国的基本原则,成也是它们的功劳, 败也是它们的责任,这是一個毋庸讳言的事实,因此也成了任何在两宋期间成为历史过客的时代背景。岳飞和他有密切联系的所有人物更是如此。故此,理解这个时代背景就分外重要。本文将试图完成以下几个内容的阐述:(1)对有宋的基本制度作一个概述,(二)变法涉及哪些制度,是不是针对现有制度的改变,还是新增加的法度,试图补全原有制度的缺陷。
一、宋代基本制度
宋朝政治制度
宋朝统治者为防止中唐晚唐五代十国藩镇割据及大臣、外戚、女后、宗室、宦官等人的擅权,以及防御辽寇、西夏等外部势力的侵扰,不想成为梁、唐、晋、汉、周以后又一个短命的王朝,从政治到军事,从中央到地方,逐步采取了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,把政治、军事、财政大权最大限度地集中到朝廷,其核心和要害正如宋太宗所说“事为之制,曲为之防。”包括职官、军事、科举、法律等方面都制动了独特的系统性制度。
(1)中枢机构的演变宋朝中枢机构为“二府制”,即设中书和枢密院两个机构“对持文武二柄,号为二府”。二府制的特点就是文武分权。其中的中书,是宰相办公室, 尚书、门下两省名号虽存,但已成外朝, 不是宰相机构。宰相的名称是“同平章事”,参知政事为副相,实际上,从尚书丞、郎到三师皆可加此等官衔而成为宰相或副相。尚书令、侍中、中书令等三高官官,品高位重常“缺而不置”。注意一:这意味着文官系统的最高权力在皇帝手中。注意二:以尚书右仆射兼中书侍郎行中书令事,为次相。名义上恢复三省,实际上趋于一省,次相以兼中书侍郎因请旨而更接近皇帝,由此便于皇帝独掌大权。
(2)宋设置枢密院专管军事事务,唐朝先有左、右内枢密使,向由宦官担任,后期的枢密院是在三省之外的一省,君主专制制度下宦官擅权的产物,是皇帝为了独揽大权却让宦官得利的一个例证。唐末朱温对此改变,让主持枢密院的宦官专管军事,宋朝的枢密院就是由此嬗变而来,形成了与文官并驾齐驱的二府之一,客观上分了宰相的权,形成文武分权;同时还分领六部之一兵部的权力,宋朝枢密院长官自称“本兵”,也就成了直接对皇帝负责的军事统帅。枢密院长官的官称,宋初为枢密使和枢密副使,或称知枢密院事、同知枢密院事、签书(署)和同签书枢密院事。元丰改制,专用知枢密院事、同知枢密院事等官称。为了体现文人统治武人,正职按惯例只用文人,武官只能担任副职,比如岳飞在被杀之前剥夺军事统帅掌兵之后,就被授予枢密副使,脱离军队而被架空。
(3)宋朝的官衙机构和制度设置
中央行政机构,主要是二府、三司、六部
台谏制度,包括御史台的三院,就是台院、殿院、察院,御史中丞为台长,宰相及其亲戚不得任此职。
宋朝的谏官制度,设有谏官,左右谏议大夫,左右司谏,左右正言,但是必须有皇帝特旨才能担任。
军事制度,特点是几个机构分管,各部门权力分散,以便于权力集中于皇帝。管理军事四个部门,它们分别是(1)枢密院,负责军令、调动和高级军官的任免;(2)“三衙”,负责统率禁军;(3)兵部,负责后勤事务和管理地方的厢军;(4)吏部,负责武官铨选。从这四个部门的设置可以看到,宋朝没有一个部门可以快速调动军队,出自之外,还有一个更加无序的干预军队,就是皇上,比如高宗赵构,无数次直接发命令给岳飞,甚至深更半夜他自己不睡觉,也能心血来潮给岳飞发一道紧急命令,往往前一道命令,后一道无相矛盾的命令有来了。
(4)宋朝的地方行政区划,基本上是两级制,即府、州、军、监为一级,县为一级。宋朝的地方官均以朝廷官吏派出任。比如县一级的“知县事”,高级官吏则称“判县事”。以州为标准单位,多称“知州军州事”。知州照例兼厢军正印职。除知州外,每州设“通判”一人。州一级发出文件,必须通判签署,才能生效。目的就是要牵掣一下知州的权力。县一级的官吏,主要有知县、县丞、主簿和县尉。知县由东都朝堂派出的官吏担任,也是一种差遣。府州军监以上的大区,则称为“路”。需要注意的是,宋代有路一级的机构和职官的设置,但是没有形成一个正式级别的权力体制,比如,没有一个路级官长可以统管一路的总体事务。但是路一级官员有监司和帅司。监司包括:漕司、宪司、仓司、和帅司。
漕司,就是转运司,长官称转运使,负责一路的财赋和监察。
宪司,就是提点刑狱司,长官称提点刑狱公事,负责一路刑罚和点狱。
仓司,就是提举常平司,长官称提举常平公事,负责一路的仓储,宪司和仓司也有监察责任,因而路一级可视为监察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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